早在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电要求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报,依法严惩瞒报者,重申有关制度,坚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然而在武安一家企业对刚发生的爆炸事件却三缄其口。
6月13日上午,我网接到武安史二庄的村民举报称,武安永诚钢铁厂下属电厂于12日下午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已经致使四人死亡。接到举报后,我网派员前去了解情况。
据了解,爆炸是在12号下午6点半左右发生的,是由于发电厂检修人员在更换煤气缓冲罐煤气放散阀时,实施电焊作业,导致残留煤气爆炸造成的,5人从距地面约14米的缓冲罐顶部摔下,造成当场死亡四个,一个被送进医院抢救。
当地村民告诉我们,四个人中最大才25岁,都是家里的骨干,他们分别是张建华、张伟(史二庄村人)、刘军和发电厂厂长王谭所(音),张建华赔偿了25万,17号准备火化,其余的人还都没解决完呢。
随后,我网致电该企业的办公室值班人员,此人称不知情。
对于此次事故的进一步发展,我网将进一步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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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